协会章程
浏览: 7096 次 发布日期: 2020/08/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淄博市特种设备协会,英文译名: ZIBO ASSOCIATION OF SPECIAL EQUIPMENT,英文缩写:ZASE。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本市从事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使用、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单位及相关工作者依法 自愿组成的非盈利、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本章程所指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大型游乐设施、 客运索道等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服务与自律相结合,协调本行业内部、相关行业间、企业与政府间的关系,构建企业 沟通服务平台,促进特种设备相关企事业单位自律和自我完善,为全市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服务,为全市经济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淄博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开展特种设备学术与技术交流活动,通过网站,宣传各类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知识;
(三)开展特种设备技术咨询服务,向有关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提供政策及技术咨询;组织开展行业内技术、管理、安全、岗位等相关教育服务,促进特种设备相关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四)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地区特种设备相关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推进特种设备企业信用和行业技术进步。
(五)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委托,承担或组织会员参加特种设备相关法规、标准的研究、制定、修订及宣贯活动。
(六)关心和维护特种设备相关企业的权益,向业务单位和相关部门反映企业的诉求,代表本行业协调与相关行业、相关部门及服务对象间的矛盾和纠纷,向会员单位提供相关法律咨询和援助,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开展特种设备行业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搭建互相沟通学习的平台。
(八)承担政府机关及会员单位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支持本协会工作,在特种设备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检验检测机构及依法登记的特种设备行业社会团体。
(四)从事特种设备相关工作五年以上,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从事特种设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或者热心和支持本协会工作,对协会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贡献的领导及其他各界人士的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授权秘书处审查通过;
(三)理事会或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并进行监督;
(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交流、考察等活动;
(四) 优先获得本会的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所需费用可实行优惠;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二) 向本协会反映特种设备工作的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建议;
(三)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时缴纳单位会费或自愿资助本协会活动经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
(一)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二)会员一年及以上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三)严重违犯本章程者,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代表名额分配及产生办法,由上届理事会决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新的理事会;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由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会员大会,不得 以通讯方式召开。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的任期与会员大会相同。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任制);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聘请有关专家担任本会的荣誉职务;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九)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并对工作情况实施监管;
(十)决定秘书长(聘任制)、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一)决定人、财、物等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由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聘任制的秘书长列席会议,没有表决权。
理事会应当对生效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告知全体会员。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理事长会(理事长、副理事长、选任制的秘书长参加会议,聘任制的秘书长列席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 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承担理事会的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市特种设备工作领域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65岁,组织工作能力强;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正常工作;
(五)秘书长应为专职,确保有时间和精力承担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任制)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任制)任期3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任制)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 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经淄博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 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研究解决秘书处提出的须及时做出决策的重要问题。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采用选任制或者聘任制,秘书长实行聘任制的,由上届理事会提名,新一届理事会聘任。均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政府或有关单位、团体的资助;
(三)国内外社会团体或个人捐赠;
(四)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服务收入或政府购买服务收入;
(五)在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应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 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 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可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协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上报,经淄博市民政局审查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相关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8年1月1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