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清丨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流动式起重机)
来源:中国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促进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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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11/04
何为“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or“流动式起重机”?
事关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办理,及安全监管责任。笔者依据《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程TSG51-2023》《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说明如下:
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是指在某一场所使用后,需要频繁地到其他使用地施工作业的起重机械。包括不以整机形式转移、在转移前进行分拆、转移后重新安装(组装)的起重机械和以整机形式转移的起重机械。一般是指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架桥机(及与其配套使用的门式起重机),或者履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铁路起重机,以及符合上述含义的其他起重机械。
流动式起重机,有其法定的分类范围:仅为履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铁路起重机、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4类。
同时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即,俗称的“两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两工地常见一般有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架桥机(及与其配套使用的门式起重机)等。
两工地以外使用的,依然归市监部门监管。
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非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向设备安装使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依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起重机械中向产权单位所在地办证的范围是: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而不是流动式起重机。
虽然排除掉两工地范围内使用的,在市场监管局办理使用登记的流动作业的起动机械类别:一般为履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铁路起重机、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这仅是一般情况,实际须以“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定义来界定。
要证明流动作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一下材料:
比如:租赁合同、产权单位的盖章版情况说明或者请检验机构在《检验报告》的备注栏中注明“该设备为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第3.1(2)条和《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程》(TSG 51-2023)第5.1条的相关规定,设备使用单位应及时到设备产权单位所在地特和设备监管部门办理设备使用登记手续。”
注:实际提供何种证明材料,可由登记机关依职权合理确定。
无法律无行政,无救济无权利。
让执法者有力量,让守法者有尊严。
(公职律师 王彦 2024.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