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
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含充装,下同)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
检查分类
常规、专项、证后、其他
定义: 依照年度计划对生产、使用单位实施
计划制定: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实施方式: "双随机、一公开"
检查对象库:
本辖区许可的生产单位
本辖区登记的使用单位
重点单位名录:
公众聚集场所的使用单位
近二年发生过事故的单位
投诉举报较多的单位
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单位
目的: 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保障重大活动安全
实施: 特定时间内对特定区域、领域进行
方案制定: 明确范围、任务分工、进度安排等
内容:
要求单位自查自纠
第三十五条 被检查单位未按要求进行自查自纠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规定专门的检查项目
或参照常规检查内容
对象: 许可的生产、充装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
目的: 检查是否持续保持许可条件
实施: 许可部门负责或委托下级部门
方式: "双随机、一公开"
重点单位名录:
上年度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的
上年度发生事故或被处罚的
未履行召回义务被责令召回的
投诉举报较多的
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
触发条件:
其他部门移送
上级交办
投诉举报
检验检测发现问题
实施: 根据需要确定针对性的检查项目和内容
常规检查内容后附表(标准模板),私信回复“模板”领取Word版。
根据市监特设(司)函〔2023〕36 号通知文件,整合首更,下载即用! 检查过程中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 检查过程中严重事故隐患的认定
适合自查自纠、监督检查。
(一)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电梯维护保养、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
(二)未经核准,擅自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
(三)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或者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
(四)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五)谎报或者瞒报特种设备事故的;
(六)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的;
(七)被检查单位对严重事故隐患不予整改或者消除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一)特种设备未取得许可生产、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或者达到报废条件,继续使用的;
(二)特种设备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继续使用的;
(三)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缺失或者失灵,继续使用的;
(四)特种设备发生过事故或者有明显故障,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五)特种设备超过规定参数、使用范围使用的;
(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属于严重事故隐患的其他情形。
单位:淄博市特种设备协会
账号:1603002109600002383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张店西城支行
税号:51370300MJE099041G
联系地址: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2号
邮政编码:255000
培训室:0533-3120615,0533-3120097
教务处:0533-3120611
综合室:0533-3121291